据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 根据教育部网站16日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专项问责机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意见稿指出,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