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记录是我们的另一张身份证。它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外,重点记录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一旦产生不良记录,贷款买车买房都将受到影响。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前几年银行“跑马圈地”办信用卡,审查不严,不法分子趁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恶意透支,导致一些市民个人信用无辜受损。(7月16日《新京报》)
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办卡恶意透支,使得个人信用无辜受损,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冲击了我国的信用制度。表面上看,这些不法分子涉嫌信用卡诈骗,是罪魁祸首。然而,一些不负责任的银行与征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层形式审查。
一是发卡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只作形式审查。银行本有责任对提交身份信息的办卡者进行实质审核。按照银行内部规定,严格的信用卡发放程序应包括受理、调查和审查三个环节。然而,各大银行为了占领信用卡市场份额,争相“跑马圈地”,不惜采取粗放式发展模式,追求数量不讲质量。他们只是在形式审查有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有没有签名;所填表格详细与否;电话是否能打通。而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逐一核实是否是本人;提供信息是否真实;本人有没有还款能力。某些银行甚至逼迫员工每人每年必须完成若干办卡任务等等。
二是银行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不良记录信息前,只做形式审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 《暂行办法》)第6条赋予了商业银行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力,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必要条件及审核流程。银行报送不良信息部门基于对办卡部门的信任,也可能出于效率的考虑,并没有负责任地逐一联系欠款者,进行沟通、核实。
三是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并公布不良记录信息时,也只做形式审查。虽然《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但很遗憾,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也只有当个人明确得知自己被盗用身份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才能勉强亡羊补牢。
相关部门只要在以上任意环节负起应负的责任,个人信用无辜被“不良”的现象就能得到杜绝。
笔者建议,一方面,银行应该改变粗放式发展信用卡的错误做法,对于发卡对象及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完善征信制度,严格限制银行对不良记录的申请条件,并增加、强化个人的抗辩权。征信服务中心在作出决定前,应充分听取个人意见,真正扮演好裁判者的角色,而不仅仅是银行申请的执行者。也许这会使银行申请不良记录的时间拉长。但是,“放慢一点”也正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敬畏态度。
舒锐(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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