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
实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一瓶酒从出厂到卖到消费者手中,所有环节都要有据可查;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执法人员检查时如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7月16日,省商务厅公布《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各方意见。
省商务厅条法处相关负责人称,“意见稿”全文已经在山西省商务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中公布,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可拨打电话15935119804、13934166818反映。当然,您也可以发邮件表达,邮箱是swtyyh@sina.com。
现行条例有些滞后
省商务厅条法处相关负责人称,现行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于1999年8月16日在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已实施了12年。《条例》对我省的酒类生产和流通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对酒类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酒类管理工作的需要,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征求意见时间计划半个月。”该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促进酒类产业发展,省商务厅提出立法修订。目前,省人大已将《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预备项目。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想听听各界的看法,经过修改,报送有关部门,通过新的酒类管理条例,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零售也得许可
“意见稿”中所指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现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制度。在新《条例》中,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均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意见稿”,今后,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零售活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等。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每3年换发一次。酒类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
在处罚方面,未取得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就从事酒类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售酒品及违法所得,所售酒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或买卖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违者,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随附单不准上市
《酒类流通随附单》,就相当于人的档案资料。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批发商或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销售日期、酒类品名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内容。凭这个单子,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一查便知。
根据“意见稿”,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不得上市流通和销售,物流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储运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或买卖《随附单》。
如果酒类批发商或供货方不填《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符的,卖酒老板没有供货方提供的凭据,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酒上市登记备案
根据“意见稿”,新酒品上市销售前,销售者应持批发许可证、产销双方协议书或授权书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和样品酒,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违反规定者,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所售酒品及违法所得。
今后,酒类商品全部实行预包装销售,包装及标签须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酒品名称、酒精含量、包装容量、开封后的有效期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电话等,禁止销售散装酒。根据“意见稿”,违反此条规定,没收所售酒品及违法所得,所售酒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销台账保存3年
根据“意见稿”,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台账,并完整保存3年,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郑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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