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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玩城为名,摆设赌博机供顾客赌博,男子从中渔利。近日,龙泉驿区法院审结首例开设赌场罪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该男子林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赌博工具、赌资、盈利款、“红利”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
2010年10月,林某与3名涉案在逃人员共同出资在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社区租房,以“豪气动漫”电玩城为名,摆设2台游戏赌博机“海洋之星”、1台“万能鲨鱼”等赌博机器,雇佣2名工作人员,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赌博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此营利。今年4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玩城挡获参赌人员7名及林某、工作人员等人,查获赌资1230元、盈利款1400元、林某所分“红利”18500元。其后,游戏赌博机电脑主板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系初犯,予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龙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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