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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摔残见习人员获赔4万元

  昨日,成都锦江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某保险公司的实习人员梁女士,在公司培训会上摔成了9级伤残。虽然事发时还没来得及和单位签合同,但法院认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公司赔偿梁女士4万余元。

  参加培训摔伤见习人员要公司负全责

  2009年10月,经朋友介绍,梁女士到成都一家保险公司参加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培训。因为没签合同,她只属于见习人员,公司也只向她发放了两个月共1540元的补贴。培训即将结束时,梁女士却在开会时发生了意外。

  事发时间是在2009年12月9日上午,“当天参与培训的人很多,会议室又狭小,桌子椅子都被搬得乱七八糟。”梁女士刚走进会议室不久,就被椅子绊倒跌伤。公司工作人员将她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左

  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确认为9级伤残。

  梁女士认为自己是见习人员,应该是公司雇员,在培训时受了伤,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公司有过失要赔钱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梁女士将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培训人员进行考勤、授课、业务指导,实是基于相关行业规定履行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职责,而非雇主对雇员的指示、监督和管理,培训是为了建立代理关系。因此,梁女士与该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梁女士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未尽注意义务,以致被座椅绊倒受伤,自己有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承担责任,梁女士是在参加公司培训时受伤,而其受伤原因又与公司对会议室的管理不善有关,因此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最终,法院判决梁女士获赔偿金4万余元。

  法官释法

  判公司赔钱因其未尽安保义务

  昨日,承办该案的法官也对这起案例作出了释法。

  他说,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约定在一定或特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由雇主支付报酬。因此,梁女士只是培训,不是雇员,就不能依据她提起诉讼时的理由获赔。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召开培训活动时,显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梁女士获赔,有法可依。锦江法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实习生袁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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