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15日闭幕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株洲”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他认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潇湘晨报》7月16日)
“良知入法”?恕我孤陋,还是第一次听见这么新鲜的说法。良知属于道德层面,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存在着交叉与渗透的关系的。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同样,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不过,两者也有显著的区别。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道德(良知)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良知入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这是值得高度关切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一个执法者没有了良知,那么,再好的法律在他们手上也会走样变形,因为对法律的不当解释,有时候不仅仅会体现出法律条文的弹性,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道德倾向性。所以,良知是执法者首要的基本的素质,这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正、正义。如果执法者没有良知,那就谈不上公正,充其量是一个执法机器,甚至会成为专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寻租的讼棍。
但是,强调良知,不是说要提倡什么“良知入法”。
首先,如前所言,良知是执法者应该必备的素质。这是基于职业素养而言的,一个称职的执法者,必然具有良知且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彰显良知,维护正义。良知入法,多此一举。
其次,良知是一种内在的要求,但良知又是一种无法量化和具化的素质。作为倡导和要求没问题,但一旦要由法律来规范的话,那就勉为其难了。一是良知无法准确定性,二是无法测量和具化,随之而来的则是良知入法的不可操作性。
再次,包括良知在内的道德要求,多是软性的、弹性的,甚至是有争议的。但法律的要求则是刚性的,具有强制性的。良知诉诸于情,法律诉诸于理。法律也有“法网柔情”的时候,但更主要的是在法律框架之内体现出来的情。对违反良知的,法律往往都有规范,如果再画蛇添足地将良知入法,只能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一些刚性的规则软化,用不该用的情来冲击法律理性的堤坝,造成进一步的混乱。
良知都没有了,还有什么靠得住?这句基本没错。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良知因为太具弹性而是靠不住的,只有法治化的刚性的制度,才是真正靠得住的。法律保证了在法律范围内的最基本的道德,虽然,更高的道德是一种追求。但过于强调良知,甚至视良知高于法律,只能是降低了法律的威信与效用。再好的鞭子也只能是鞭子,有时候,鞭子是绝对代替不了刀的。良知和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
因此,“良知入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当前,最重要甚至最紧迫的,不是“良知入法”,而是强化制度建设。一个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必然是有良知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刚性不需要良知来打磨。(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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