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游客费先生驾车来宁旅游,将轿车停在中山陵停车场。没想到游玩时丢了钥匙,于是他找到停车场,希望夜间帮其保管车辆。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夜里没人看管,但可以介绍一个临时工帮其照看,需支付200元。付钱后,次日凌晨这辆车还是不见了。于是,费先生将中山陵园管理局和中山陵停车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昨天,此案二审在中院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付了200元钱看管费,车子还是不见了
2010年6月份,浙江市民费先生开车到南京中山陵景区游玩,并将车子停在了中山陵收费停车场。当天下午,在景区游玩的费先生发现车钥匙丢了,于是,匆匆赶回停车场,还好,轿车还在。于是,费先生赶紧给家里打电话,让家里人马上将备用钥匙快递过来。但最快也要次日才能送到。
停车场是开放式的,管理人员陈先生表示,傍晚6点下班,夜里无人值守,万一夜里丢车就说不清了,因此建议费先生当晚守在车边。费先生觉得有点为难,希望停车场能找人帮忙看护一下,他愿意支付一定费用。
陈先生便喊来了负责在景区巡逻看护铁丝网的临时工老李,双方协商后,费先生支付了200元钱给老李,老李答应当晚就守在车旁,帮其看管至次日早上7点钟。
但没想到,次日凌晨2点多钟,正在宾馆中睡觉的费先生接到了老李的电话,说车子不见了。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老李承认自己当夜并没有守在车旁,但在次日凌晨两点半发现车丢失之前,他总共起来看了三四次。
对此,费先生非常气愤,要老李赔车,可老李只是个临时工,没钱赔他。他找到停车场交涉,也被拒绝。
二审期间,车子被警方追回
事发后,玄武警方对此展开调查。但至费先生于2011年提起诉讼的时候,案子一直没破。费先生将中山陵园管理局和停车场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车款在内的损失8万元。
费先生认为,停车场管理人员陈先生协调临时工老李帮其看车的行为,应该系职务行为的延伸。但是,中山陵园管理局和中山陵停车场予以否定,他们明确指出,停车场的停车时间是从早上7点钟到傍晚6点钟,其他时间不在停车场管理范围,系陈先生的个人行为,跟管理局和停车场无关。
2012年,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停车场和费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费先生的诉求。费先生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而就在上诉期间,警方将该案侦破,并将涉案车辆发还给了费先生。
“但是,该车已经面目全非,毁坏严重,所以,我们不变更诉求,坚持要求对方赔偿8万元。”在法庭上,费先生的辩护人坚持该观点。考虑到丢失一事的确存在,法官建议双方调解结案,目前正在进行庭后调解。
现代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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