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升职、开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八年内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7月2日,刘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7月16日《新京报》)
曾有论者说,要允许“适度腐败”,但到底何种程度为“适度腐败”,并没有给出个参考标准。笔者仔细阅读刘卓志的卖官“价目表”:从10万元到64万元不等,这算不算“适度腐败”呢?
刘卓志卖官,最大的一笔是64万元。送钱的是牛志美。其目标是,希望刘卓志提拔其为锡盟盟委委员、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这是个正处职位,但是个“一把手”,是地方“诸侯”。提拔一个地方“诸侯”收64万,多不多?可能在某些人那里,不算多。像湖南上蔡县原县委书记杨松泉卖官的价码是:财政局长40万元;人民医院院长30万元。一个市委书记比财政局长的权力大多了,刘卓志只收64万元,可见刘还是“克制”的,保持着“适度腐败”的姿态。
刘卓志的“第一桶金”是帮企业担保贷款3000万收了20万元好处费。而且,刘并没有主动提出来。此后频繁与企业家接触,不断收受好处,也不是主动提出来的,都是企业家硬“塞”给他的。从不主动索贿,接受的是“小数目”,且又注重“礼尚往来”,从情节和态度上来说,说是“适度腐败”的“样板”,大概刘卓志自己也不会拒绝。
然而,这样一个“适度腐败”的“典型”,由于时间长了,收受贿赂的次数多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小洞不补大洞吃苦,“适度腐败”者都变成了不可救药的贪官,葬送了大好前程,也坏了党纪国法。可见,“适度腐败”是不靠谱的,尤其是贪官自行掌握尺度,更不可靠。反贪防腐,须从最初的一条烟、一个红包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