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昨天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由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在其网站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学位申请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位申请者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自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征求意见稿还同时规定,处理单位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征求意见稿对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也做出要求。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指导教师未尽职,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作假,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相关报道见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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