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信访要注意引导群众走出认识误区

2012年07月17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新生

  编者按 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畅通信访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如何引导信访人消除对信访的误解,走出认识误区?本报特刊载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以期对信访工作有所启发。

  近年来,信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随着信访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二是越级访和重复访明显增多,三是集体访的批次和人数逐年增加,四是异常访时有发生。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剖析其中的原因后发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一些信访人对依法维权缺乏正确认识,在思想认识方面存在一些误区。为此,引导信访人走出认识误区,是当前信访工作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信访人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片面认为以上压下进行信访,可以促使信访问题得到解决。一些信访人认为找的机关级别越高、找的主管领导职级越高,就越容易施加压力,信访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我们受理的群众来信中,很大一部分是上级转办的来信,有写给中央、省、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也有直接寄送中央、省、市主要领导人的,一信多投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真正向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本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的却不多。群众来访同样也是如此。

  误区之二:认为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上访,可以通过扩大社会影响给基层施压。认为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是各级领导要求维稳的重要时期,这时上访会引起领导和责任部门的重视,就会及时给予解决,就算达不到预期目的,也多少能得到些好处。少数上访者尤其是极个别老上访户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专门选择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上访。

  误区之三:认为信访机构包治百病,什么事都能解决。来访人认为信访部门就是代表党委、政府解决一切问题的责任机构,不区分什么类别的问题,都找信访部门,问题反映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就应该立即给予解决。因此,对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很不理解,而采取反复纠缠的方式来反映个人诉求。

  误区之四:认为变换上访对象,可以使信访问题获得更好的解决。错误地认为这个领导或部门已回复按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找到其他领导或部门就可能有希望得到解决。常常有上访人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找了这个领导又找那个领导,找了这个部门又找那个部门,甚至有的是上一届领导按政策已处理的,到换届之后又旧事重访。

  误区之五:认为人多就是政策,人多信访问题就能解决,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想法。在接访中,我们常发现有些集体访组织严密,准备充分,分工明确,更有甚者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开用手机组织群众集体来访。

  二、误区产生的根源

  信访人上述认识上的误区根源何在?其一,信访者的文化素质、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参差不齐,对信访工作的理解存在差异。少数上访人只是凭个人主观感觉和习惯进行上访活动,更有甚者是道听途说或是受人唆使,缺乏主见,致使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信访轨道,有的甚至违法,但自己全然不知。其二,有的信访人在利益驱动下不择手段信访,罔顾公序良俗。一些上访人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和办法,进行越级访、重复访或聚众向政府施压。还有一些上访人存有法不责众心理,专打擦边球,误认为只要是为上访怎么干也不犯法,政府也不会把他怎么样。其三,一些特殊群众认为其身份特殊,上访也应享受特权。认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对特殊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区别对待,特事特办,甚至认为自己有过激的信访行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三、积极探索破解信访人认识误区的途径

  如何引导信访人消除对信访的误解,走出认识误区,是值得我们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大部分上访群众都是相信党委、政府的,都能理性地进行上访活动,并不想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更不想把问题复杂化。为此,我们要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纠正认识偏差,带着问题探索解决方法。

  一是要讲清一个道理,即依法上访的硬道理。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信访人的民主法治宣传教育,向他们讲清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重要意义,依据《信访条例》告知上访人有关注意事项:(1)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2)信访工作的受理、办理和督办的程序以及时限。告知其上访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如何提出,有关部门应按何种程序办理。让信访人知晓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既花费时间又浪费钱财,避免产生“有病乱投医”现象。(3)信访事件提出的范围。即哪些属信访处理的问题,哪些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哪些问题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工作不是“万金油”,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受理。(4)信访人应依法维权,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实施“六种禁止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上访人明白信访是合法权利,但要依法信访。

  二是要表明一个态度,即依法限时办理信访问题。

  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定要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按政策的规定进行调处。在接访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上访对于大多数群众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他们是出于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向党委、政府反映问题、请求帮助和解决困难,希望信访部门能给一个肯定而明确的答复。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少数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往往以“请示领导”或“调查研究”之类的话应付,上访人会误认为这事可能比较复杂,在这里可能解决不了,只有找主要领导或找上级部门要求解决,无形中导致了越级访或闹访。因此,从事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对一般性问题应直截了当地告诉上访人是否受理、何机关受理、谁负责调处,什么时间有结果。这样就可以打消上访人不必要的担心,做到心中有数。即使上访人对答复不满意,也应该明确告诉上访人“你有权要求复查和复核”,让上访人吃个“定心丸”。

  三是要有一个调处法则,即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调处信访事项。

  在调处信访事项时,执行政策不公、处理事情欠妥,是导致越级纺、重复访和闹访的主要原因。上访人误认为在一个信访接待机构不能依政策办事,不能依法处理问题,就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从而另辟蹊径。因此,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上访事件的过程中,要换位思考,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信访工作不能想当然,更不能漠然置之。应带着深厚的感情依法公正地调处各类信访事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和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这样既可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又可从源头上避免问题升级或把矛盾上交。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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