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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我体会到了“WTO法”的魅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07:22  法制日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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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历者简历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曾参加中国加入WTO多边和双边谈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长期负责处理与中国有关的WTO争端解决事务。

杨国华:我体会到了“WTO法”的魅力

  ?最近的10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第一个10年。10年间,WTO所确定的透明度原则、平等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等,不仅渗透到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而且逐步扩展到法治建设的其他领域,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治政府建设。

  WTO不仅确立了一套国际贸易规则,而且提供了纠纷解决机制。到WTO“打官司”,是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政府间的国际贸易争端,它改变了以往动辄以政治、外交手段解决的模式。这对中国这样的新成员显然是一个挑战。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参与了20多项争端的解决。

  从最初的懵懵懂懂,到10年后的驾轻就熟,我国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应对机制,一批优秀的专业法律人成长起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就是其中一位。他向记者讲述了在WTO打官司的切身感受。

  撰稿 本报记者张维

  口述实录

  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10年间,我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处理与中国有关的WTO争端(2006年至2008年我在驻美国大使馆任知识产权专员),这让我有机会和其他几位学者,持续跟踪研究有关进展情况。我们甚至笑谈,是WTO给我创造了工作和研究的机会。

  10年前学习WTO知识时,研读的是书本上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哪里是重点,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策略与技巧,应当如何最为有效地组织一个案件的起诉或应诉。

  10年下来,我们也发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特殊功效:能够澄清规则,对谁是谁非给个说法;能够使贸易伙伴保持理智,不让摩擦升级;能让双方摆脱纠缠,将精力投入到建设性的工作中。

  10年前懵懵懂懂

  别人带了一拉杆箱资料,我们只带了一张纸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2002年年初,我就赶上了中国在WTO中的“第一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在此后21个月的时间里,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全过程。

  这个案子当初影响很大,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个案件,共同起诉美国的有8个国家和经济体。中国之外,还有欧共体、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当时,中国这个毫无经验的新成员对于怎么样在WTO里打官司,还懵懵懂懂的。记得那时候,我们都弄不清楚磋商阶段是用来做什么的,也不知道该准备什么。共同起诉美国的其他国家,都拖着装满了资料文件的一个又一个拉杆箱前来,而我们只带了一张纸,上面是类似于声明的内容,大致意思是发展中国家理当享有特殊待遇这样的东西。

  等到专家组阶段,我们又发现,无论是对于WTO协议,还是对于案例,其他原告的熟悉程度以及他们对于各方的协调能力都远远在我们之上。

  最后,到了执行阶段,美国提前取消了其钢铁保障措施,这令我更是有了新奇的体验: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居然你说他错了,他还认错了,还改错了。WTO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让美国这样的国家都俯首帖耳?通过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我也初尝了这套诉讼机制的魅力。

  后来我干脆就专门做争端解决工作了。在4年时间里,研究诉讼程序和案例,研究涉及中国的重点经贸问题,还经历了中国第一次当被告——美国诉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对WTO规则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了。

  10年后驾轻就熟

  频繁飞往日内瓦,机舱成了办公室

  10年多了,如今我们在WTO打官司已成家常便饭。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经历了更多的“第一次”: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出师大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美国就实质性修改了有关立法;同时,中国也第一次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DS339)的裁决,调整了有关做法;第一次根据“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修改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两年,涉及中国的案件激增,我们往日内瓦跑的次数也更加频繁。在每次长达十几个小时的飞行中,我们常常会阅读随身携带的案件资料。虽然绝大多数工作都已经在出发前完成了,但打官司的事情是精益求精,永无止境的。对资料掌握越清楚,开庭效果越好。“临阵磨枪,不快也光”,我们都习惯了抓紧这最后的时光。当然,对于某些问题,我们也可能会在旅途中深入讨论。没有干扰,专心致志,机舱成了我们高效工作的办公室。

  这么多次来日内瓦,最特别的是2010年6月第一周。当时,我们来日内瓦工作4天,却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事情。第一天、第二天,是我们告美国的案件第一次开庭。第二天、第三天,是我们告欧盟的案件第二次开庭。第四天,是欧盟告我们的案件磋商。因此,就出现了第二天两个会议室同时审理中国相关案件,以及连续4天都有中国案件的情况。中国代表团20余人穿梭于各个会议室之间。有人戏称,WTO应该将本周命名为“中国案件周”。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活跃的成员之一,仅次于美国和欧盟。

  经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了。对于很多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我们也已经耳熟能详。我们对在WTO打官司的内部运作也不再陌生,因为我们与WTO秘书处人员有长期、广泛的接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

  “WTO法”是模范国际法

  为“国际法治”推动“国内法治”创造了文化条件

  10年下来,我体会到了“WTO法”的魅力。其魅力在于对协议和承诺运用过程中所体现的坚定的理念、独特的创造和严密的论证。

  坚定的理念,是坚守自由贸易的宗旨,要求所有限制贸易的行为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并以规则为基础,澄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独特的创造,是在纷繁复杂的事实和众说纷纭的观点中,抓住重点,独辟蹊径,找到裁决案件的思路。

  严密的论证,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过程,在准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解释其适用于本案事实的原因,从而得出令人口服心服的结论。

  最近这几年,我常讲,WTO是模范国际法,WTO是“管用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WTO所建立的国际规则,例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等,是所有WTO成员共同认可的。因此,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而能够在一个主要领域内建立秩序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其次,WTO的决策机制,是“全体一致”,也就是“一国一票”,所有协议都经每一个成员同意才能生效。这与谁的块头大或者谁更有钱谁的决策权就大的机制有本质区别。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再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的。这套机制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成员起诉,WTO就必须受理案件。这套机制还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就可以授权报复。从实践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作出了近200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案件,被诉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极少数案件,被诉方以WTO争端解决程序所允许的方式,暂时提供补偿,或者由胜诉方暂时“中止减让”(报复)。而“有执行力”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最后,这套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00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50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我认为“讲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WTO已经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使得国际法从“软法”变成了“硬法”,成了对成员国和地区名副其实的硬约束。

  我也想过:中国加入WTO对国内法治的影响是否会被夸大了?但从中国这些年的变化来看,的确没有被夸大。WTO促进了人们“遵守国际规则”的意识,为“国际法治”推动“国内法治”创造了文化条件。当然,很多变化仍然在进行之中。

  能够采访到杨国华,要靠运气。因为,他有两个工作场所:北京和日内瓦(WTO所在地)。每处理一起案件,一般要往返日内瓦4次,包括3次开庭1次磋商。他说,是WTO给他创造了工作和研究的机会。

  此话不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间,不仅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批团结在WTO法研究会、熟谙WTO规则的法律群体也随之成长起来。他们在WTO争端解决舞台上大显身手,积极投身到WTO规则的宣介和研究中。

  有学者评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引起的国内法治的直接变化和法治观念的间接变化,不亚于30年前的法治重建。正是这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成长律人,从某种程度上见证并推动着一变化。

  采访手记

  加入WTO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入世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WTO规则本身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入世承诺,我国系统全面地清理了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国内基本实施了WTO法。

  我国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央政府共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

  我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保障了中国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公正、透明且与WTO原则相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及法律制度统一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

  按照WTO规则,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如果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不一致,则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根据WTO法的要求,我国先后制定了《立法法》(2000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2年),全面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

  同时,WTO要求成员国要符合法制统一性的基本要求,我国以其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入世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为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先后制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修改了《商标法》(200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著作权法》(2010)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

  加入WTO使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明显的进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取得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瞩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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