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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剽窃3年内不能拿学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07:40  新闻晨报

  针对学位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行为,教育部等将予以惩处。

  □晨报记者 林颖颖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昨日,教育部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应查论文是否独立完成

  《征求意见稿》首先强化了论文审核流程。据新华社报道,征求意见稿强调,学位申请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强调说。

  在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专项问责机制: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而属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将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其中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连续造假学校将减招

  出了追究作假者的责任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名额;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本单位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此外,教育部还在这一暂行办法中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征求意见稿》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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