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讯 (记者谢绮珊)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昨天,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办法要求,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办法还指出,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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