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本报讯受聘为银行业务代办员后,池州市的方某竟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银行财产六万多元。方某没料到的是,在离职多年后,他还得为自己当年的行为付出代价。记者昨日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方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被告人方某系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原池州市贵池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在1999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假冒他人姓名、私刻他人印章的方式,侵占财产48000元,用于其亲戚的茶楼经营;采用收取贷款户贷款不入帐的方式侵占财产19000元,归自己使用。2004年,方某辞去了银行职务。
唐金法 陈鸽君 本报记者 朱春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