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雷风雨)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本市近日下发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从现在起,市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15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
根据通知,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本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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