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韩根南)徐老伯的前女婿周某,在与徐老伯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投资做生意为名,向徐老伯借款并约定了归还时间及利息,后周某未归还。徐老伯依据周某所写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息31.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9.5万余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周某归还徐老伯借款31.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周某与徐老伯女儿于200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日离婚。2008年6月14日,周某写下借条:周某借徐老伯2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10%(年利率),年利息0.24万元,如果不能按期归还本息,付违约金25万元。
2010年12月2日,周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给徐老伯,该借条中载明:周某原借徐老伯2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从2008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利息10%,到期本息合计27.5万元。借款人逾期未付,故从2009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也以10%计息,本息合计30.25万元,从2010年6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的半年利息(10%),本息合计31.76万元,到期不再顺延。如周某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应支付违约金9.52万元。因周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徐老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法院有理由相信原、被告之间发生借款本金25万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金额,支付徐老伯违约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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