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莉)教育部制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今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学位授予单位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相关学生、教师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学位造假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同时,“暂行办法”对“帮人作假”也规定了处罚方式: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的,如果是在读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是教师和其他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也要担责任。如果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可暂停该教师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如果发现作假情形,应当重新评阅审议。
同一所学校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论文作假情形的,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名额;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上网:中国政府法制网(www.chinalaw.gov.cn),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写信: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电邮:fzb@moe.edu.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J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