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日在其网站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学位申请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学位论文造假问题日益严重,教育部此次制订相关办法,“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用意无疑值得肯定,但从征求意见稿看,还存在对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相关条款不够明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首先,对学位论文造假的处罚,貌似严厉,实则留下“光明”的尾巴。征求意见稿提出,“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自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这意味着三年之后,论文作假者可以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对应这条规定,此前一些高校颁布的论文规范审查办法,也面临违背教育部办法的风险。
其次,对此前高校就有争议的论文抄袭、剽窃认定问题,没有作出“定论”。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问题在于,在当前何为抄袭、剽窃,由于学术管理缺位而一直不明朗,一些高校就在学术不端处理时,把抄袭解释为“过度引用”,对于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抄袭,有的高校的认定为雷同部分不超过30%,甚至更高。如果对何为抄袭、剽窃不加以明确,完全可能被各高校自行理解。
再次,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办法,高校极有可能充当学位论文造假的“保护伞”。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说到底,这是行政管理方式。鉴于学术不端处理会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被取消学位授予权,影响到来年的招生,对于学术不端,学校会严肃处理吗?还是会百般遮掩?到时,高高举起的“零容忍”,在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下,完全可能变为“零处理”。
有可能遭遇执行难的,还有这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调查认定作假行为,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这里的“专门机构”是学校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还是校外的第三方机构?怎样保证这些机构的独立性?
在笔者看来,这一条倒是击中了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治理、学位论文管理的要害,即缺乏学术管理机制。客观而言,强化行政管理,始终难以解决学术问题。一直以来,笔者认为,要重树学术尊严,严格学术不端治理,必须改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方式,实行学术本位管理,具体而言,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在大学内部建立学术共同体,真正发挥导师制和学术评价的作用。
当然,这需要通过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来实现。为此,在形成这样的制度之前,教育行政部门的治理办法,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就需要教育部在征求意见之后,进一步完善办法,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造假情节,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而从长远看,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主动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督促大学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校内的行政权与教育权、学术权分离。熊丙奇(上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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