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机关提出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规定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马佑良)今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新闻发布会。明确检察人员在办理企(事)业案件时,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等十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检察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停职,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司法保障、惩治腐败等各项工作中都取得明显成绩,也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检察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个别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在执法办案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为此,省检察机关通过细致调研论证,对全省检察机关干警在办理企(事)业案件时划下“硬框框”,提出“十个不准”的硬性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此条规定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前期工作、摸线索时原则上不使用警车,只有在进入看守所、携带案卷、带手续进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等工作时才使用警车。”此举,旨在不影响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
自即日起规定下发后,各基层检察院要及时走访当地有关企事业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切实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十个不准”规定的,检察机关将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停职,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及时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省检察院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12309,并表示会畅通监督渠道,完善举报、反馈等工作制度,做到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音。
■“十个不准”具体内容
1、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2、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3、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4、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5、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6、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7、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8、不准借、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9、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10、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