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南京一小烟酒店购买了6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送人,事后却发现这些价格不菲的名烟均是假货,经工商调解拿到退款后,该女子又将烟酒店告上法院,主张“假一赔一”,并赔偿相关损失。昨天,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假一赔一”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李自庆 苗军
11条“中华”都是假烟
2011年11月20日上午,36岁的上海女子王云(化名)来南京看望舅舅的两个朋友,从火车站坐地铁到珠江路站下车后,顺便在地铁大厦对面一家烟酒店买了6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王云再三向店主提出,香烟必须保证是真品,对方对此作了承诺并出具了总价6150元的销售发票。
不久,王云发现这些烟是假烟,“我舅舅的战友对烟很有研究,他一看就说是假烟。”当天下午2时许,她向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二分局举报,并到湖南路工商所投诉。
第二天,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这些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2012年4月10日,南京市烟草专卖局没收了这些假烟、并对店主罚款2385元。后经湖南路工商所调解,周某退还了王云的购烟款6150元,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王云随后将售假店主周某及实际经营人王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6150元及相关损失2000元。案件庭审中,两被告质疑原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
“假一赔一”获法院支持
昨天上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两被告经营的烟酒店铺对自己所卖香烟的进货渠道是非常清楚的,其对卖给原告的香烟的真假是明知的,而故意售假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两被告质疑原告的消费者身份,认为其知假买假索赔,但两被告对此主张并无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被告构成欺诈,故原告主张“假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应赔偿原告6150元。
不过,原告主张的上海至南京的往返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被告周某、王某一次性向原告王云赔偿6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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