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有了“十不准”
本报讯(记者李志江)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就出台《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以下简称《“十个不准”》)规定召开新闻发布电视电话会议。
《“十个不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等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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