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干部详解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赵全磊)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境外文艺界和体育界的明星来我省表演的次数逐渐增多,可由于不熟悉我国的法律,会出现未依法纳税的问题。7月17日,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的吕文涛,就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解答。“境外文艺界和体育界的明星来内地演出,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称呼,叫做境外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团体。他们在取得收入后,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吕文涛说,境外演出表演团体在内地表演取得的出场费以及与从事表演活动由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广告费等,应当在营业利润中,按照25%的税率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于从表演活动录制音像制品并出售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艺术家或运动员的(权利)所得,或与艺术家或运动员有关的涉及其他版权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10%的税率缴税。“也就是说某境外明星来太原参加演出活动,在刨去成本后,获得40万元的出场费,这部分收入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要缴10万元的税款;如果该场演出被制作成光碟对外发行,该明星获得20万元的版权费,这部分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2万元的税。这里所说的境外,指的是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境外演出表演团体在取得收入后,应当主动向演出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纳税,也可以由演出承办方、场馆租赁方等当地单位代为申报,未代扣代缴的,国税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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