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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传销及侦查破案中,警方发现,一些房主法律意识淡薄,为将闲置房屋出租或租出高价,对租房人身份及租房用途不闻不问,导致一些出租房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不法分子利用租住房从事传销、制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出租房的需求急剧上升。在警方依法不断加大对出租房屋管理力度的同时,房屋出租户应积极配合和支持警方的管理,在房屋出租时了解求租者的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记等相关手续。
因出租房屋不当受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合肥新站区某社区居民史某某,将其自建房出租给一外地女子,虽然签订合同,但并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也未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承租女子租住后不久被害,房东史某某因未进行人口登记受到治安处罚。费某将位于合肥梁园路附近的房子租给了一传销人员,数十名传销人员聚集在租住房内上课,警方接居民举报一举端掉此传销窝点,房东费某同样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
警方表示,如果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因出租房屋不当给违法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危害社会治安,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李晓群)
【法律法规链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明确了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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