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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兵 何其伟 王磊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何其伟 王磊) 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如何把“小案”办成“铁案”?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通过把握庭前、当庭和庭后三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施庭前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后果,并听取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提出异议或者反对,则记录在案,并以普通程序对案件提起公诉。庭审前办案人员注意听取被害人意见,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应依法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尽力促使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赔偿协议。
实施当庭监督。对以下案件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有多个被告人的;有多个被害人的;具有典型教育作用的;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的;涉及被告人应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在提起公诉前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量刑标准不明确的;有辩护人出庭的。近两年来,该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案件51件,占全部简易程序案件的70.83%。对于不正式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该院均指派检察员参加庭审旁听。
实施庭后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对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制作《简易程序诉讼监督报告书》。通过严格审查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对法院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是否一致,判处的刑罚是否在《量刑建议书》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监督,将审查结果记入《简易程序诉讼监督报告书》。2012年4月11日,该院在审查判决时发现,有一起案件以普通程序移送起诉的,但法院未经书面征求检察机关同意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该院提出抗诉,此案依法得到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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