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半年洗一次

2012年07月18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两年翻新一次 不清洗翻新最高可罚3万元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近日,广州市政府就《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将立法强制进行清洗翻新。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是清洗翻新的责任人。公共设施的设置单位是清洗翻新责任人。

  草案规定,公共设施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清洗一次,每两年翻新一次。环卫、公交候车设施、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月清洗一次,城管、交通、文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清洗翻新办法。

  此外,各类路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清洗:(一)桥梁及高架路至少每三年一次。(二)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至少每年一次。(三)人行道至少每年两次。(四)限高龙门架、道路栏杆至少每年四次。(五)道路隔音屏至少每年六次。公共设施主体破损的,应予以修缮或者更换。

  草案规定,新建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但不宜地下埋设的电力管线除外。

  草案规定,清洗翻新责任人违反规定,未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翻新,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清洗翻新,造成建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小区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6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2次。

  ● 外立面为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他材质的,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小区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1次。

  ● 外立面为涂料幕墙的,除按规定清洗外,涂料超过保质期的应当重新粉刷,无保质期的,至少每4年涂装出新一次。

  ● 对文物和历史建筑进行清洁,应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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