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解析“三包”霸王条款 提醒消费者谨慎对待
本报讯 (记者喻莉萍、龙成柳 通讯员梁慧玲)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特价商品、赠品不“三包”的情况,也有很多消费者甚至已对此习以为常,觉得“没什么”。而据市消委会介绍,事实上,类似“特价、易损件不‘三包’”的规定是典型的免责霸王条款,且经常出现在产品的保修条款中。昨日,市消委会解析3种“三包”霸王条款的情形,提醒消费者谨慎对待。
“三包”凭证和购机证明均无才不能“三包”
近日,一位消费者向市消委会提供了一份电热水壶厂家制定的《产品说明书》,其中涉及“产品保修”的规则中,有不少“三包”免责条款,比如“无‘三包凭证’或购机证明的产品不‘三包’”。
据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介绍,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在产品说明书中号称无“三包凭证”或购机证明的产品不“三包”行为,是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依法应承担“产品三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邹杰称,《三包规定》实行的是“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意思是销售者是三包服务的第一承担者,但并非排除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三包”责任。
“商家、厂家本着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角度,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是有‘三包’责任的。”邹杰解释称,只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是正品而非假冒产品,且消费者能有效举证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者(包括产品的售后服务中心)、生产者依法就应承担“三包”责任。
邹杰称,消费者提供的电热水壶《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涉嫌偷换概念,“《三包规定》明确的是‘三包凭证和购机证明均无’的情况下,产品不享受‘三包’,但此条款却将不享受‘三包’的情形扩大为‘无三包凭证或无购机证明’,这样就减轻了修理者和厂家必须承担的‘三包’义务,限制了消费者享有‘三包’服务的权利。”
打折商品、赠品都能享受“三包”
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兵称,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商家号称“作降价处理的产品不‘三包’”的行为已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产品三包”权利的违法行为。
“打折等降价形式或赠送,只是厂家、商家产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价格优惠、免费并不等于产品有质量瑕疵,商家或厂家无权免除对产品的‘三包’责任。”陈小兵称,降价、赠送产品依法享有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除非产品在销售前已明确告知产品有“瑕疵”,否则降价不能降服务,免费不能免责。
此外,陈小兵特别介绍,《手机三包规定》等多种产品的“三包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经营中赠送的产品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易损件损坏也是要“三包”的
陈小兵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号称“易损件损坏的(外观材料)不‘三包’”同样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产品三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陈小兵分析,该电热水壶的“产品保修条款”说:“第1项明确了产品整机免费保修一年,但在第10项却出现把‘易损件损坏’的情况排除在‘三包’责任范围外,而条款中却未明确列明易损件的范围或部件名称,这种情况最终往往成为商家推卸三包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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