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类似“拉黑”现象并不鲜见。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此前深圳市公安局为图管理方便,将“7类人员”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不为他们办理居住证。这其中包括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据《广州日报》2010年4月16日报道)消息即出,舆论哗然,纷纷指出“不受欢迎黑名单”隐喻权力洁癖。
虽然从职能上,深圳市公安局与春秋航空公司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显然从如此“标签化”的处理方式和就“拉黑”问题的本质上来说,两者可谓“异曲同工”。
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一则,航空公司“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而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二则,《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便将乘客列入“黑名单”,明显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不过,相对于律师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解读,笔者更关心的是春秋航空公司此举一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给公众带来什么样的心理负担,更关键的是,将给春秋航空公司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损失?在笔者看来,不管航空公司“拉黑”获赔乘客的真正动因是什么,无异都是在自断航企的后路。毕竟,谁也不想被春秋航空公司随意拉进“黑名单”,更不想成为春秋航空公司的“潜在敌人”,何况,随着铁路运输业的高速发展,加上过去那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航空运输业垄断局面已被打破,乘客们在出行交通工具的选择上明显有了更多的自由。
这个意义上,春秋航空公司此举看起来是针对个别与自己有“过节”的乘客,实际上是将众多潜在的乘客推向自己的对立面,既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和涉嫌打击报复,又显得春秋航空公司缺乏包容进取之心,更重要的是此举势必造成乘客的流失,因此,无论是为春秋航空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树立计,还是为春秋航空公司的长远发展计,“拉黑”获赔乘客的做法都是短视的和不得人心的。
[稿源:红网]
[作者:王志顺]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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