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文婷通讯员 王俊楠
李林、孙平是两名大学生,老家在江津区德感街道柑园经济合作社,他们考上大学时就把户口迁出去了。2010年因为城市扩建,社里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赔偿款没有他们的份,他们把合作社告上了法庭。昨天我们从江津区法院了解到,这类案件目前十分普遍。
上大学转走了户口,土地赔偿款没份
28岁的李林是江津区德感人,父母在1998年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我也是土地承包权共有人之一。”
2003年,李林考上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入学时,他把户口转入了大学的集体户口。2010年,他又考上了本校研究生。
“就在同一年,城市扩建,征用了我们家1.6亩的土地。”李林说,但经济合作社在发放土地赔偿款时,却没有他那一份。
跟李林有同样经历的是孙平。2010年他在重庆一所大学读书,经济合作社以他的户口已转入大学,户籍不在当地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赔偿款。
告上法庭要求补偿
李林与孙平的父母多次找到当地经济合作社协商,都被拒绝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双方多次沟通无果。
今年,李林和孙平一起,将所在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院,分别要求经济合作社按照标准补偿他们,李林5万元,孙平约7万多元。
今年7月,江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经济合作社代理人说,两个人读大学时,已把户口迁入大学所在城市,毕业后,也没有将户口转回来。“土地赔偿款,是以户籍在本社为条件。”
但李林和孙平认为,虽然双方都将户口迁出,但他们迁入的是学校集体户。“我们并没有享受到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五险一金。生活来源仍然靠父母,应当算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为此,李林和孙平还出示了德感街道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他们在2010年都未就业,没有住房,没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一审认定:
他们具有合作社成员资格
昨天,江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和孙平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了集体经济合作社,但他们在城市里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街道出具证明),在所在的城市,也不具备固定的生活条件与基本的生活保障。
所以法院认定,李林和孙平具备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并支持二人要求合作社全额支付土地赔偿款。
“如果把户口迁出后,又在外地找到工作的,就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官又说。
类似案件比较普遍,
近年有所上升
江津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江津区大城市、大农村的社会背景下,近年农村土地赔偿款等问题的案件有所上升。而类似大学生因迁出户口,无法获得土地赔偿款的情况比较普遍。“目前每月江津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少则两三件,多则10多件。”
法官说,针对这类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通过多次研究和商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认为应当以当事人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保障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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