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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2009年范后军状告厦航,被视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航空黑名单制度也由此备受关注。新闻中的春秋航空公司,更早在2007年就引入“黑名单”,也即“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拒绝为有过占机、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虽然这一争议之举,一度将其推至风口浪尖,但黑名单制度仍然沿袭至今。在旅客暴力维权频现的背景下,这个舶来的评价体系,越来越多地为民航人士所呼吁。
航空黑名单的初衷,是约束乘客的违规,进而减少霸机、暴力冲突等发生,这可以理解为航空公司的自我保护,却也同时维护了其他乘客的乘机环境,因此评判应当是辩证的。新闻中,哈尔滨市民被拉黑,春秋航空公关部负责人称针对其非理性维权。不过,即便拉黑出于维权失当,春秋航空恐怕还是难逃质疑,这涉及航空黑名单制度的争议核心,即认定的合理性问题。
决定某人是否应该列入“黑名单”,这涉及到主观的程度判断。春秋航空虽再三申明,将旅客纳入黑名单,操作非常慎重,但非理性或者“过度反应”到何种程度,才具备拉黑条件,是无法被指标量化的。尺度在航空公司手里,弹性和松紧都由其把握,因而,黑名单制度被严格执行有可能,异化成矫枉过正的报复工具,也有可能。
如果从理想化的市场维度看,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平等的主体,航空公司设置、使用“黑名单”,会有来自消费者的制衡,旅客也能“用脚投票”,心中自列“黑名单”,这能防止航空“黑名单”的异化。但实际上,航空领域并非充分的竞争市场,而且它涉及人们的自由出行,旅客没有过多的选择机会。这种格局之下,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在博弈地位上是一强一弱的。那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手握拉黑权,就等于自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仲裁的公正性也就存疑。环保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等,认定权都掌握在独立的第三方。航空黑名单,对消费者构成了惩戒,那么,为了保证惩戒的公允、力度适中,决定权更应该是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而非与旅客发生冲突的航空公司。以美国为例,虽然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拉黑拒载,但拉黑标准十分苛刻,而且必须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这保证了黑名单制度不会误伤消费权益。
航空黑名单制度,是维护乘机秩序的可行方案,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引入实践,但在方案制定上,却处在无章可循的状态,基本都是自立规则、各自为政。此前民航局曾表态,称之为“自主行为”,若据此放任自流,自然无助于黑名单制度的合理化。至少,在拉黑时限、构成拉黑的条件、拉黑的决定权在谁、如何“脱黑”等方面,都有必要来一个统筹规范。
熊志 武汉 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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