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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期待卫生行业第三方仲裁机构
资深老年科医生,南医大二附院院长鲁翔认为,这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着一脉相承之处,很好地体现了“法、理、情”的结合,同时针对现在的新形势及时进行了更新。如将“过度医疗”“医护人员带头控烟”等新增进《规范》。“规范结合已推行的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中的几大类人员的职能都做了明确的细化,这也是规范的创新点所在。”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对于医护人员人文素质要求的提升,以及医护人员社会形象的维护都进行了新的解读,对于这一点,鲁翔十分认同。“作为老年科医生,同时也是医院的管理者,可以明显地感觉《规定》更贴近医院的工作实际。”
鲁翔表示,《规范》在监督和评估上依然有着完善和提升的空间。“目前还是行业内部管理,我坚信,卫生行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一定会伴随着《规范》的完善而逐步出现。”
江苏多项尝试遏制过度医疗
在卫生部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坚决反对医生进行明确的“过度医疗”,在今年召开的江苏省医院工作会议上,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祖瑚指出,今年我省将推出多项举措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其中就是要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目前,三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由1994年的22.5天缩短到现在的11.83天。
除了缩短住院天数外,按病种付费也是遏制过度医疗的手段。按病种付费思路是实现大病治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作为首批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的镇江市,经过近几年的实践,目前已形成了操作性较强、符合当地医疗保险现状的部分疾病按病种(含手术)付费的结算办法。
江苏1999年就出台了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江苏省医政处李少东处长告诉记者,江苏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该规范用于指导本省医疗机构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记者发现,在1999年版的《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规定了医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后勤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等的服务规范,这些关于医疗从业人员的规范在目前依旧沿用。也有关于医生拒收红包或不正当利益的规范,也有“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而同年,江苏省出台了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包括一站式服务中心挂号室、住院收费处、门诊、住院药房、医学影像科、检验科、注射室、输液室、急诊室、食堂和总机等主要窗口行业的服务规范。
扬子晚报记者 于丹丹 杨甜子
来源:扬子晚报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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