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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上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本来在家等待着接受刑事处罚的李某,握着该院副检察长潘建文的手连连致谢,感谢检察官的仔细审查让他免除了刑事处罚。
2011年11月12日下午,李某酒后来到一大型超市闲逛。临走时,他看中了一款挂钩,便随手将几个挂钩放进了口袋,但在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被带到超市办公室谈话。超市工作人员问李某此事是私了还是到派出所处理,李某觉得为此事去派出所,传出去以后难以做人,便答应私了。最终,超市要求李某赔偿1100元。为了尽快离开,李某只得如数交了赔偿款。
回家后,李某觉得为了区区十几元的挂钩,超市却让自己赔偿了1000多元,越想越是怨恨。几天后,李某决定对超市进行报复。
2011年11月18日下午和11月20日下午,李某先后两次来到该超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超市里一些商品悄悄划破,随后离开。超市发现物品被损毁后,立即报案,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很快将李某抓获。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李某一共损毁超市物品33件,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事后李某家人主动赔偿了超市损失,并向超市赔礼道歉。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其移送至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按照法律程序与李某进行了谈话。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此案没提出任何异议。
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涉案物品鉴定价格时发现,价格鉴定部门对涉案物品提供的相关鉴定金额是:被损毁的物品一共33件,零售总价格为8637.2元,将这些物品进行修复需要花868元,修复以后,这些物品再出售,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据此,鉴定机关认定:本案被损物品的涉案数额是7000余元。公安机关也以此金额作为李某的犯罪金额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仔细研究涉案数额后认为:李某划破的这些物品既然能够修复,那么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金额,应是被毁物品的实际损毁的价值。
经研究决定,淮安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卷宗退查后,淮安区公安局立即向区物品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对涉案物品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淮安区物价鉴定部门立即对第一次的鉴定方法进行重新审视,得出的结论是:李某损坏的物品被损前零售总价格是8637.2元,修复费用一共需要868元,李某的毁物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金额应该是1728.2元。
卷宗再次移送到淮安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损毁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李某所损坏的价值只有1700余元。
6月27日,淮安区检察院作出决定:将该案撤回,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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