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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外籍人士商铺隐藏大风险 商家200多万投入"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9日09:08  中国广播网 微博

  导读:租用外籍人士名下商铺,北京一家企业被禁止经营损失数百万。法律人士提醒:租用外籍人士房屋做生意,隐藏风险。

  中广网北京7月19日消息(记者王思远 实习记者王铭娴报道)据经济之声报道,北京一家餐饮企业与商铺所有人签下十年合同,先后投入两百万元装修,却被工商告知外籍人士房屋禁止用来经营。租客与房主间进行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最终租客被判败诉支付房租等费用数百万。法律人士提醒:因部分规章与现行法律衔接“错位”,租用外籍人士房屋做生意,隐藏风险。

   误租外籍人士商铺 商家200多万投入“打水漂”

  陈女士是北京一家餐饮企业负责人,2008年1月,她租下朝外SOHO项目三间共千余平米的商铺,陈女士说,租售合同是朝外SOHU开发商租售部的统一文本,有所有业主的委托。

  陈女士:租售部让业主方先签了租赁合同,再通知我们第二天去签。当时合同落款人是一个叫张婷的人代(理)业主签的。

  随后,陈女士投入两百万元进行为期半年的整体装修。但开业前却被工商部门告知:禁止经营。

  陈女士:我们拿着购房合同去工商局办照,工商局告知我们:外籍人员的房屋是不可以用来经营的,所以不能办照。

  建设部等六部委2006年发布的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但与餐馆签约的商铺产权人陈某恰恰是一位奥地利籍华人。

  陈女士:不知道这个规定。因为(看到)她是中国人人名,你不可能联想到她会是个外国人,根本没考虑这个事情。

  发现不能办照,陈女士立刻找到对方沟通,这一耗就过了一年。

  陈女士:对方说会想办法解决,说“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房产就可以出租”。她会尽快成立一个外商企业,这就可以合法使用了。并且承诺合法使用前不收房租,所以我们一直在等。

  两年诉讼被判败诉 另需支付350万房租

  2010年7月,商铺所有人陈某把陈女士所在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房租、物业费等共计350多万元。陈女士随即以“租赁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无效”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六十万租金押金,并赔偿前期200万装修费。

  今年2月,法院判陈女士败诉,赔偿原告提出的350万元各项费用。依据是“建设部等发布的《管理意见》属行政性管理规定,不具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的后果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陈女士随即提出上诉。7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陈女士对这个判决十分不满,表示要维权到底。

  记者就案件细节描述向另一方澳籍房屋所有人陈某核实,截止发稿前,对方没有接听电话;而陈某的代理人张女士表示法院已经判决,不接受采访。

  张女士:她说的问题就并不完全属实,但我不知道她具体跟你们说的什么。法院已经判决了,对吧。

  专家解读:法律与政策衔接有“错位”

  案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留下一连串的问题有待回答。法院为何要判决陈女士承担赔偿?为这份合同牵线的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案件背后反映出现行房屋市场管理的哪些问题?

  为何陈女士提出对方的租赁行为无效没有得到法律支持?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包华律师说,住建部等六部委提出的《意见》的确是属于行政规章,而人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外籍人士购房管理细则,这暴露了当今房屋市场管理中,法律与行政管理衔接的“错位”:

  包华:《物权法》规定房屋归谁所有,《合同法》规范了租赁关系,《公司法》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和必要条件。这几部法并没有规定外籍人士购买商铺如何行使使用权和租赁。而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章,都是政府执行公共事务方法,本身这些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援引依据。所以在法律和政策衔接上,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

  在本案中,开发商为双方签约提供了信息并牵线,客观上起到居间合同的作用。开发商是否应进行核实和提醒义务,对损失是否承担责任?包华对此表示肯定,但前提是“有书面合同”。

  包华:如果居间方介绍双方认识和撮合,并没有提供任何承诺和收取费用,甚至没签合同文本。居间方确实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支招防范风险 呼吁完善法律政策衔接

  一场耗时两年的租房官司,给市场行政管理和更多房屋租赁供需双方留下深刻启示。法律专家也作出几点提醒:

  一是,租用商用房进行经营前,务必要审核购房合同以及产权人和产权单位信息,合同金额较大时,建议请专业法律人士把关。

  二是,双方应明示租赁房屋用途,并围绕此用途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三是,不要轻信房屋中介、开发商等居间人提供的信息,要核实,必要时签署三方居间合同,保障权利。

  同时,专家呼吁法院对于这类案例,围绕“审慎义务,善意履行”等基础法律原则,解剖好个体案例,为审判公平明确尺度;建议将政府规章、规范等文件纳入到立法法的管理范围,各级人大与政府共同配合,保障公众的正常民事行为,做好法律和政策之间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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