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读者 马想斌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是,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7月18日法制日报)
春秋航空所谓“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包括拒绝无正当理由延误飞机起飞、辱骂殴打乘务人员以及恶意抢占倒卖特价票等三类人群登机。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正当权利主张。但按照惯例也应该有事先的告知,不明不白就将乘客“拉黑”,是何道理?
按照国际惯例里的“黑名单”,乘客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同样航空公司也可以被列入一些国家的“黑名单”。然而,在越来越多的飞机维权事件中,看到只有被“拉黑”的乘客,却从不曾看到过被“拉黑”的航空公司。
人们不禁要问:谁有权剥夺公民的权利,谁有权制定“黑名单”?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当然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允许黑名单,但是黑名单的制定要经过安全与司法部门的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设有专门的审监、申诉的机构。也就是说,“黑名单”要黑得明明白白,必须把拒载的理由公开透明,并对“拉黑”的乘客进行告知。
一旦设定“黑名单”的权力被强势的航空公司滥用,每个旅客都有可能被宣布为危险分子,遭到拒载。
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