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武汉7月19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张文桥 获缓刑的大学生应该在哪里接受社区矫正?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获悉,在协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该区两名获缓刑的大学生目前在校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1月,湖北某职业学院学生王某、江某进入学校宿舍楼一寝室,盗得两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000余元。案发后,两人被捕。6月6日,汉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江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两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王某、江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但王、江两人均不是武汉人,且是在读学生,回到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不利于两人的教育管理和继续学业。
从帮教学生的角度出发,学校表示愿意承担社区矫正责任,但提出社区矫正如果不在学校进行,该校只能将学生开除了之。
获悉此事后,汉南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法院、司法所、学校相关负责人共商应对办法,最终达成共识:根据民事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从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据此,应将学校所在地作为居住地;将学生放在学校实行矫正,由司法所和学校安保处、学工处、系部等部门共同成立矫正工作专班,加强教育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学校为两名学生提供校卫队队员、图书整理员等假期勤工俭学岗位,确保暑期不成为两人社区矫正的“真空”。
目前,学校已决定继续保留王某、江某的学籍,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就社区矫正执行达成一致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