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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方查获非法销售印度抗癌药案件显著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6日01:19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深圳7月25日电(郑小红 孟广军)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由印度生产的抗癌药物正悄悄通过网络等销售途径流入中国。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假药论处。而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今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明显增多。

  销售印度抗癌药案件明显上升

  深圳市检察院25日提供的统计表明,从2009年到2011年三年间,该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17件25人。而今年上半年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11件14人,其中8件11人都是因销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涉及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占了4件7人。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是深圳某知名企业派驻印度的员工。2010年10月,何某某开始通过网络销售印度抗癌药物。他先从印度海德那巴市某药厂的代理商处购买了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力比泰等抗癌药品,然后通过邮寄、水客带过关等方式带到深圳。随后,利用互联网联系国内的买家。有的买家是癌症患者,有的则是批发商。商定药品的价格和数量后,何某某通过淘宝账号收取款项,并通知在国内的曾某某、刘某通过物流公司给买家邮寄药品。2011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的药品经鉴定价值上百万元人民币。

  2012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网上销售、隐蔽性强、案值巨大

  “以往的销售假药案中,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多是风湿药、性药等,现在的销售假药案中,治疗肿瘤的化疗辅助药物迅速增多,其中涉及印度抗癌药的案件较多,这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学博士黄勇向记者分析了非法销售印度抗癌药案件的几个特点。

  首先,涉案假药都来源于境外。犯罪嫌疑人从印度购买药品后,先邮寄到香港,再从香港设法带入深圳。有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让其在印度留学的儿子购得药物,快递回国内。

  其次,通过网上销售。由于网上卖药也需要经过药监部门的审批,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假借销售其他商品的名义来行卖药之实。办案检察官透露说:“看似买家拍下的是檀香或佛珠之类的物品,其实背后隐藏的是药品交易。”

  第三,案值都比较巨大,不少案件的涉案药品动辄就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何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案发时其淘宝账号已经累计收取了280万元人民币。

  “印度生产的抗癌类药品,价格约为正规进口的欧美药品的十分之一,成本低、利润高,国内患者有大量需求。利用网店销售容易逃避药品、市场、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所以犯罪嫌疑人才打起了这个主意。”黄勇博士分析说。

  从法律视角看销售假药

  这类案件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销售假药案,这些药品可能有一定的疗效,对于某些癌症患者,可能是救命的一线希望。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就振振有词地辩解说:“我卖的这些药都有很好的疗效,买药的人都很感谢我,我是在做好事,为什么司法机关要追究我的责任呢?”

  对此,案件承办人、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副科长刘若茵检察官介绍说,以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行为人有销售假药的行为,不需要出现危害健康的后果,就构成销售假药罪。

  刘若茵检察官认为,“从表象看,非法销售进口药品的犯罪嫌疑人不同于那些用假药害人的犯罪分子,但他们非法售药的行为,侵害了正常的药品销售监管秩序,还有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健康。”根据药监部门反映,网上销售的印度抗癌药真假难辨、鱼龙混杂。即使在印度当地购药,也难免会买到假药。因此,在网上购买完全没有监督的印度抗癌药品,风险很大。

  要打击假药犯罪 还要重视民众医药需求

  记者了解到,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力比泰等抗癌药品,目前国内并没有生产,完全依靠从欧美国家医药公司进口。但是这些药品相当昂贵,市场上格列卫每盒11460元、易瑞沙每盒4606元、特罗凯每盒4000元、力比泰每盒5090元人民币,一般肿瘤患者难以承受,而印度仿制的抗癌药品则便宜很多。

  非法销售印度抗癌药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国内很多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的肿瘤患者也确实通过这种非法途径获得了急需的药品。买药者姜某称:“我爸爸是肿瘤患者。如果通过正规途径买药,一个月就要花15000块钱,而从网上买药,治疗一个月才花1500块钱。我给他治病,只能通过这个途径买药。”记者通过百度搜索,也发现有不少患者在四处询问哪里才能买到印度产的抗癌药,而愿意提供“代购”服务的比比皆是。

  黄勇博士认为,维护法治角度,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非法销售药品,但非法渠道被截断后,无力购买正规渠道药品的患者将无从获得救命的药物,又有违人道主义。“因此,如何认识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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