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7月24日提请审议。
草案明确提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7月25日《法制日报》)
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却面临着不少现实的挑战。一方面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见义不为的情况屡屡出现,另一方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有发生,公安机关曾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过生存状况调查,结果发现,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三多(伤病多、贫穷多、困难多)”、“三少(奖金少、报酬少、关注少)”情况比较突出,见义勇为者在释放道德力量的同时,更承担着付出健康乃至生命代价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许多地方都曾出台过相关措施,给予见义勇为者以重奖,广东此番制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抚恤金,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者的真实褒奖,更易形成一种道德价值导向,它向社会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见义勇为不仅国家和社会会大力支持,更是一种“值得”的事情,这种潜在的影响无疑是十分积极的。
然而,很多人在提到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时,会习惯性地把这种物质奖励诠释为“见利勇为”,认为高贵的品质,不是金钱能够诠释的,用提高奖金来应对见义勇为,似乎是对见义勇为的一种铜臭化解读。其实,这种“见利勇为”的说法不值一驳。试想,如果一个人本就不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人,即便奖金再提高了,也无法指望他会为了这重奖去勇为。而对见义勇为者而言,提高奖金、抚恤金,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关怀、救助与抚慰。一个有良心的社会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让英雄敢当、好人好做,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就是要想尽各种办法让见义勇为的英雄能有一个好的结局,提高奖金、抚恤金,不是做得太过了,而是各种措施中的一部分。
因此,善待见义勇为者,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风气,形成见义勇为的道德价值导向,就需要各地都积极出台诸如提高抚恤金等实实在在的奖励政策,使见义勇为真正成为全民的一种自觉行动,一种道德风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励公众,才能为见义勇为注入更多的勇气和能量。
(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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