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25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范围、补助期限、省级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
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以及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有关补助期限,根据办法,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
财政部要求,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但补助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明确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对下分配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