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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栋 苏州
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那么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
广东省可是经济发达地区,其下辖各市自然也穷不到哪里去,更何况安装电子眼又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即使是那几个经济在省内排名倒数的市,恐怕也不会掏不起这笔钱。然后,却有12个市公然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规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项目,实在让人想不通。
建设资金不足的理由肯定不能成立。一些地方之所以要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恐怕是为了让双方能有渠道从交通违法罚款中获取利益吧。一次性小额投资,却能获得长期稳定的高额收益,这么好的投资项目,哪里去找?要是这背后没有暗通款曲的猫腻,那么,在东莞石碣镇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并收取罚款当利润一事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后,其他地方为什么还要坚持继续这一明显违法的政策?
电子眼的管理和罚款收缴本该是交警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不管是让企业负责违法记录和通知,直接收取罚款,还是允许其从交警的罚款中分成,都涉嫌非法的“执法外包”。私人公司开交通罚单不仅让法律蒙羞,也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如果不立即制止,并严惩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那么地方政府执法部门与人合资做罚款生意,甚至直接将执法外包的事情恐怕会越来越多。
执法权不是商品,怎能随意外包?企业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根本没有执法权。引入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把执法权当商品出让,企业会老实按规定收罚款吗?不借机牟利才怪。为了多赚钱,调整调速器,让很多人“被超速”的情况很难避免。比如深圳的城管外包业务,就出现过涉黑团伙集体当上协管员,霸占摊位、收取“保护费”的现象。执法外包的弊端,由此可见一斑。况且,交通违法罚款本应收归国库,不是个别职能部门的“私有资产”,无论是纵容企业单独收取罚款还是直接将罚款分给合作企业,都有结伙侵吞国有资产之嫌。
电子眼私营化,其实就是乱罚款和罚款创收的变种,只不过由于执法部门多了企业作为合作伙伴,罚款也不再全部进入小金库,而是流向了合作企业。但这一行为导致的腐败问题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更多。因为有关人员不会无缘无故地拱手把本该进入国库的罚款送给企业,其中是否有权钱交易甚至入股分红的情况,有待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希望这样的丑闻别只是叫停了事,也应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只有严惩那些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的领导干部,才能警示其他官员,让他们敬畏手中的权力,而不是将其视为发财工具,千方百计地将权力变现。
【网友之声】
●好望角:电子眼设备维护管理可以外包给企业,因为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但是电子眼“执法外包”就大错特错了,必须旗帜鲜明地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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