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张某离开福建老家,来成都发展。这些年来,张某再也没回去过,在成都另结新欢且生子。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秦某分得70%财产约93万元
张某与秦某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共同收养了一女张某某,现已成年。1996年,张某从福建到成都发展,此后,张某未再回福建与秦某共同生活。在成都生活期间,张某又与王某生活在一起,并非婚生子。张某离家后,秦某为帮助张某偿还7万元的债务,1997年,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李某。
2010年,秦某以张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成都市金牛法院提起控诉,金牛法院于2011年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2月,秦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破裂。现秦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也表示同意,故予以许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经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截至2010年底,张某各账户共有存款130余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张某对其婚姻关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故一审法院判决秦某分得70%约93万余元,张某分得30%,约3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以其账户上的存款系替朋友炒股为由,主张其账户金额非其本人所有,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虽然二审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称其委托张某代为炒股,但该证人陈述前后矛盾,认定证人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遂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秦某分得70%财产的判决。
侯钢 陈洁 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