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聂炜昌
老张今年68岁,江津人,在南岸一建筑工地守门。
3月20号凌晨1点多,老张在工地巡逻时发现有人在盗窃钢材。“你们干啥子?”老张大声一喊,三个人转身就跑。老张的电筒光紧跟过去,竟然是三个女人。
十分钟后,一个穿黑色外套的女人又回来了。她找到老张,自称姓李,“听你的口音是四川人,我们是老乡哦。”老张打量了一下对方,年龄估计和自己一般大。
套了一阵近乎,李某掏出一张百元大钞往老张口袋里塞,“大家都不容易,您就当没看见。”老张没有推辞。随后,她让老张“帮忙从工地拿一些钢筋去卖”,老张同意了。
老张从工地拿出钢筋,李某三人在一家废品收购店卖了1400元。
几天后,李某又找到了老张。“工地没有其他人上班的时候,你就通知我,我拿了钢材卖钱再分给你”。于是,双方互留了电话。3月28号凌晨1点多钟,值班的老张接到了李某的电话,老张说,“就我一个人。”很快,李某三人来到工地。李某给了老张200元,3人盗走一些废旧钢材和铁制扣件,卖了2200元。
两天之后,凌晨1点多,李某又接到了老张打来的电话。这一次,李某给了老张220元,盗走废旧钢材81公斤和铁制扣件215个。
当李某三人第三次盗了钢材去销售时,被警方抓获。
一审讯,老张自然就被李某供了出来。
南岸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老张和李某等四人是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时都积极主动,地位和作用相当,因此不宜区分主犯从犯。四名被告三次从建筑工地盗走财物价值共计4730元,已经构成盗窃罪。
案件审理中,老张等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昨天,我们从南岸区法院了解到,考虑到四名被告有退赃情节和悔罪表现,老张和李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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