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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跃红 罗宁标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罗宁标)“被告人魏靳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926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7月24日,家住浙江省上虞市的汪强收到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当看到以上内容时,“不差钱”的他还是小小地激动了一把,再次感谢上虞市检察院的温馨告知。
今年初,汪强的奔驰爱车被朋友借去一用。谁知,这一借却让他损失不少,原来朋友开了他的车去索要债务,不想,钱没到手,车却被对方砸了,朋友也受了伤。后经鉴定,车子损失近四万,虽说砸车的人被移送起诉了,但汪强的损失却没人赔。正当他自认倒霉之时,6月12日,汪强收到了上虞市检察院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面详细列举了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告知书》的提示,汪强知晓了自己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不禁心生感激:“真是不看不知道啊,本来我还以为车被砸了只能自认晦气,没想到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看来我的修车费有希望了,我这就回去准备民事诉状。”
上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慧娟说,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相比之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往往被忽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为此,上虞市检察院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改革创新工作模式,于今年6月1日建立了在审查起诉环节实行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通过《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全面告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告知内容涉及使用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等九方面内容,使被害人了解自己该如何参与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推出至今,该院已发送此类告知书30余份,其中20余人已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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