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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看右看司法与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6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看右看司法与民意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对于专业性的严格要求,决定了它应当独立于往往诉诸自然理性的民意。不过,一般认为,对于那些需要借助于普通判断力的事实来说,法律门外汉比专业人士更少偏见从而易于形成正确的判断。

  司法为何要独立于民意?这是因为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这是由群体心理的特性所决定的。群体行为往往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感情强烈,二是具有趋同现象。具体表现为: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体中往往被激发出来和付诸实践;不仅如此,在群体中还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群体的感情也容易流为简单化和极端化,群体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群体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往往固执己见。所以对于犯罪,民意往往趋向严厉甚至过分严厉。民意还有一个负面特性,就是多数人的意见容易受到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容易被漠视,因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被牺牲。卡尔·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一书中指出:“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就特别危险。”因此,对于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很多国家表现出慎重和警惕的态度。

  不过,卡尔·波普尔认为“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隐含着真理的内核。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它:尽管许多平常人只占有有限的信息,但他们常常还是比他们的政府明智;如果不是更明智的话,那也怀有更美好和更慷慨的意图。对于显然正确的民意,司法如何能麻木不仁、视而不见?

  在就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进行思考时,我们容易陷入一种迷失,误以为民意真能左右司法,真有所谓“民意杀人”。民意之所谓发生了“左右司法”的奇效,是因为司法本身偏航,要不是司法机关对于自己的糟糕判决不能自圆其说,要不是司法对于自己的定谳案件无法理直气壮,又怎么可能有后来的拨乱反正?

  当然,对于民意抱有一定的警惕始终很重要。要避免舆论的负面作用并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需要一定条件,卡尔·波普尔指出:“称作公众舆论的那个不可捉摸、含糊不清的实体有时表现出一种质朴的敏锐,或者更典型地表现出一种超过掌权政府的道德敏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会是一种危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是不可接受的。但它有时可能起到开明的正义仲裁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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