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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今天收到一个小包裹,里边只有一包烟两盒糖块。诧异间,从里边滑落一张纸条——冬子结婚了,感谢您让他有了幸福的今天!寥寥数字让我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2008年4月的一个上午,我正在办公室做蒋灵盗窃案的阅卷笔录,门口突然走进一对中年夫妇。两人衣着陈旧,一副手足无措的样子。经我主动搭话,才知道他们是蒋灵的父母。当时我就蒋灵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蒋灵下一步可能面临的处罚,为他们做了解释。
在他们即将离开时,我下意识问了一句,“蒋灵今年多大?”“19岁,1989年冬至前三天出生的。”他们回答得很干脆,但在我听来不啻于晴天霹雳。因为照他们说的年龄,我手头的盗窃案中蒋灵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并且其在实施前一个已判决盗窃案中的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后案又发生在前案所判缓刑服刑期内。如果蒋灵父母所言属实,不仅前案系错案,而且后案中对蒋灵的处理也应不一样。
我一面不动声色稳住夫妇二人,一面向领导汇报,并在获准后,立即商请侦查人员介入,共同彻查此事。
我们立即驱车赶至某医院,通过医务股顺利调到了蒋灵二姐蒋银出生时其母亲赵斯美的原始住院病历。上载信息清晰表明,赵斯美于1988年1月23日8时30分在该医院顺利分娩一胎女婴。如此,则印证了蒋灵父母“蒋灵与蒋银不是双胞胎,蒋灵户口上年龄实际是其姐姐蒋银出生日期”的辩解。接着,我们又马不停蹄地赶至蒋家原户籍地,先后找知情邻居谈话,几名证人的证言如出一辙,均证实蒋家有三个子女,老大、老二是女孩,最小的男孩蒋灵是由庄上的接生婆赵某在家接生的。由于蒋灵出生于1989年冬至前三天,所以其小名叫“小冬”。但关键证人赵某由于长期在外地帮儿子带小孩而取证未果。
当我们问及赵斯美是否有涉及蒋灵生日的书证材料时,她绞尽脑汁地想了老半天,终于告诉我们她可能保存有蒋灵出生的“号头”,即当天撕下的日历,以及蒋灵二姐蒋银的出生证。我一听心下窃喜,于是我们带着二人迅速赶到蒋家。
夫妇二人翻箱倒柜搜索了老半天,仅找到了蒋银的出生证。正当我们准备返回时,忽然听到赵斯美惊叫一声“在这里”。我们回头望时,只见她从一个破旧的书橱夹层掏出一个布包,层层扒开后,里面静静地躺着一张已经泛黄的日历纸张,上边赫然印着“公元1989年12月18日”,并在右上角用圆珠笔歪歪扭扭地写有“蒋冬”二字。不用说,这是蒋灵母亲为备忘留下的。
调取这份书证后,我如获至宝,先用信封装起来,小心翼翼地夹到案卷材料里,然后放进公文包带回单位。
根据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已完全证实蒋灵的出生日期不可能是1988年1月23日,因为按照人需要十月怀胎和一定哺乳期的生活常识,既然蒋灵与蒋银不是双胞胎,且出生在蒋银之后,那么蒋灵至少比蒋银小一岁,这是毫无疑问的。
为慎重起见,我们引导侦查部门于2008年4月24日通过电话录音并同步笔录的手段,调取了关键证人赵某的证言,赵某证实蒋家儿子小冬子是其接生的,时间在1989年过冬前几天。另据蒋家原户籍地村干部证言及蒋家提供的计划生育罚款单据,能够证实蒋灵是蒋家最小的孩子,并且因蒋灵系超生还被村里罚过款。
综合以上证据,我认为蒋灵的真实出生日期应认定为1989年12月18日,其在原盗窃案中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该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经再审最终为蒋灵消除了案底。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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