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
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
——三论深入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努力做到刑事证据在“量”上充足,在“质”上过硬。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熟悉法律规定,自觉运用于办案全过程。证据是诉讼之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来进行的。这次刑诉法修改,充分吸收长期司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证据种类,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和保护等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这些内容必须自始至终地贯穿于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个事实都经得起证明,每一个节点都经得起推敲。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必须切实提高依法收集审查证据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努力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倾向,更加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因刑讯逼供导致冤错案件的深刻教训,切实摒弃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严格执行“十个依法、十个严禁”,有效预防、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切实提高刑事诉讼证明能力。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必须始终重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就是要做到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确保自身依法规范地获取和使用证据,还要切实承担起对其他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定职责。
办案质量是执法办案活动的生命线,证据质量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检察机关务必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