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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王斌实习生蒲晓磊 郝斐然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5日上午继续审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对于贿选行为的处理和村民不列入参加选举名单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了严肃处理贿选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了乡镇或区县政府调查确认和宣布当选无效的处理程序,进一步在程序上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根据修订草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乡、民族乡、镇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查确认后,宣布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乡镇人大和政府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选举中违法行为,乡镇或者区县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北京市农村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为保障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登记确认村民名单时,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与村民取得联系。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此外,存在丧失行为能力的与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形的村民,不得列入参选名单。以上情形,如在选举日前消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各村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修订草案明确,北京市有关部门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本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村委会选举具体操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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