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手持一张6万元的借条,借款人迟迟不肯归还,无奈之下,周先生将佟先生告上了法庭。本以为有借条在手,一定稳操胜券,可一审判决结果却让周先生傻了眼,由于周先生无法证明出借6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佟先生是在“胁迫”下签下这张借条,因此判周先生败诉。
为此,周先生拨进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咨询,“如遇类似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原告:借钱不还,我碰上老赖了
近日,周先生拿着一张借条来到金陵晚报法律援助中心,称自己虽然有借条在手,但将借款人诉至法院时,居然被判败诉。
周先生表示,他于2011年8月17日将6万元借给了佟先生。并约定,佟先生的房子出售后,一旦买方将钱打到佟先生的账户,佟先生应在三个工作日还款。
然而他发现,买房的钱虽然早已经下到了佟先生的账户,但是佟先生并未按照借条约定还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周先生将佟先生告上了法庭。
根据周先生出示的借条,记者看到:“今借到周某人民币6万元(2011.8.17),贷款下款到佟某账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给王某,若超过三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人民币支付滞纳金。”
被告:写下欠条,我是被胁迫的
而被告佟先生也显得很委屈,他表示,这张借条是在周先生的“胁迫”下才签的。事实上,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2011年1月,佟先生找到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委托其将自己在南京的一套房子卖掉。该房产中介公司让周先生作为受托人,帮佟先生进行交易。随后,周先生支付给了佟先生15万元作为押金,佟先生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钥匙交给了周先生。
8月份,该套房屋找到买主后,约定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时,卖家当即就支付给佟先生17万元。随后,佟先生将15万元押金还给了周先生。
“然而,周先生突然提出让我再给自己6万元,如果不给这笔钱就不交出相关的权属证明,不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下,佟先生签下了这张欠条。
法院:无法证明借款事实
据了解,对于这张欠条,佟先生表示借款并不真实存在。“如果周先生一次性借给我6万元,这笔钱显然不可能是存放在家中的现金,那他应该拿出银行取款等凭证印证。”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原告出借6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因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6万元的事实,对于原告以借贷合同为请求权基础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面对这个结果,周先生很无奈,他表示,这笔钱确实是现金交易,所以没有任何取款证明。“而且,那15万元也并不是押金,而是我借给佟先生的,为了防止他不还,所以我作为受托人代其卖房。这样我就可以知道佟先生的卖房款什么时候下来,及时将我的钱要回来。”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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