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昌7月26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徐娟 饶健平 一乡镇卫生院长借销售药品和采购医疗设备之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3万元。7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刘有成2010年12月起担任遂川县高坪镇卫生院院长。2011年元月后,刘有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药品经销商胡某销售其所代理的药品提供了帮助。此后,刘有成分两次收受胡某给付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3万元。
2011年11月,高坪镇卫生院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期间,刘有成接受某公司代表王某的请托,仅邀请王某一人参加招标,使该公司最终以27.8万元的价格中标。2012年1月,刘有成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案发后,刘有成的家属为其退赃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