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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佛山名镇管委会主任郑年胜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6日21:20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见习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林劲标

  ????因将专项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的1亿元人民币资金挪作,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10万元,广东省原佛山市名镇功能区管委会主任郑年胜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记者了解到,郑年胜1亿元的挪作资金源于2011年3月。当时,佛山名镇功能区管委会(简称管委会,是由佛山市禅城区委、区政府为推进佛山名镇项目而成立的管理机构)与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沿海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佛山名镇“三旧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由沿海公司预付3亿元人民币用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该款支付至双方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由双方共管。

  ????随后,沿海公司于同年3月28日向设立于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古镇公司,是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的下属企业,其性质是国有企业)的双方共管账户汇入3亿元。同年5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郑年胜与时任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的刘铁兵(另案处理)合谋,决定将上述共管账户中专项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的1亿元人民币资金挪作他用,谋取非法利益。

  ????同年5月9日,由管委会向沿海公司出具《资金调拨通知》及《承诺函》,沿海公司向管委会出具《资金调动函》(事后补充),将1亿元资金解除共管,汇入广东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某旅行公司,其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13日,管委会向古镇公司发出《关于资金调拨的通知》,写明共管账户中的1亿元提前解除共管,调入双方确认的某旅行公司账户。同日,该1亿元从共管账户划入某旅行公司账户。其中,6000万元供案涉旅行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由该旅行公司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给郑年胜;3000万元由刘铁兵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中2000万元于5月20日汇入刘铁兵的公司、1000万元于同年8月3日汇入刘铁兵的公司;1000万元预留给刘铁兵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广东某旅行公司账户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7000万元,从刘铁兵的公司账户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25789793.68元。

  ????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郑年胜在庭上辩称,对于指控其犯挪用公款,涉案款项1亿元是沿海公司的,不属公款,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郑年胜的辩护人也指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涉案款项1亿元不是公款,郑年胜的行为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客观特征,其行为不构成挪有公款罪。

  ????经法院查明,在2011年5月9日,管委会向沿海公司出具《承诺函》之后,于同年5月11日,经郑年胜提议,管委会主任陈树锋召集古镇公司总经理邱建军、沿海公司代表刘铁兵以及管委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召开了协调会,确定1亿元提前解除共管,划入广东某旅行公司帐户,由沿海公司监管,管委会不再承担监管责任,管委会之前向沿海公司发出的《承诺书》作废。刘铁兵也表示同意。至此,该1亿元由双方合作协议的共管款项变更为由沿海公司的私人款项。但刘铁兵未向沿海公司汇报,也未经沿海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伙同郑年胜将该款挪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镇长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使郑某顺利得到陈村镇庄头村800余亩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同时,郑年胜还积极为郑某招商引资。为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郑年胜向郑某索要12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郑某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将钱汇入广东某旅行公司的账户。

  ????2011年2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许诺,可帮助其将季华路旁的“顺德公”地块连片开发,并且提高该地块的容积率。为此,2011年3月至5月,郑年胜先后三次向叶某索要共计9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叶某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先后将钱汇入佛山某珠宝有限公司、曹某花及陈某云的账户。

  ????2011年6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其上述挪用公款等行为,为刘铁兵谋取利益,刘铁兵许诺支付郑41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并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先后将160万元汇入钟某琛、景德镇市某大酒店及景德镇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

  ????郑年胜在庭审时辩称第一起受贿事实中的1200万元是郑某用于投资的款项而不是给其的贿赂款;第二起受贿事实中的第一笔300万元是向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借款、第二笔300万元是叶某用于买瓷器的款项、第三笔300万元是叶某用于资助他人办画展的投资款,上述900万元均不是给其的贿赂款。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辩解意见与郑年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郑某、叶某、王某、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相矛盾,不予采纳。

  ????此外,郑年胜的辩护人提出,既然公诉机关已经指控郑年胜第三宗受贿事实,该宗事实与挪用公款罪不应重复评价而对其数罪并罚。法院审理认为,同案人刘铁兵承诺向被告人郑年胜行贿410万元、实际上已支付160万元贿赂款,据刘铁兵、郑年胜的供述,并非仅仅基于上述郑年胜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基于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刘铁兵已谋取了或者将来能谋取其他利益,而且被告人郑年胜挪用资金与受贿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理应数罪并罚。

  ????据了解,郑年胜在被“双规”期间,坦白交代了其向郑某、叶某索贿的事实。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郑年胜伙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郑年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年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年胜所挪用的公款绝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年胜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其受贿郑某1200万元、叶某900万元的事实,具有坦白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扣押被告人郑年胜的大量相关财物,且被告人郑年胜表示愿意予以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年胜犯受贿罪中有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受贿事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年胜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年胜犯受贿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上述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据此判决郑年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暂扣、冻结的人民币95789793.68元由扣押单位退赔给沿海公司;对郑年胜的受贿所得人民币2260万元予以追缴;暂扣在案的1055.639539万元作为追缴郑年胜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追缴回的郑年胜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204.360461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房产、汽车、工艺石头一批,均由暂扣单位移送法院变卖,由法院将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相应的抵押人,后上缴国库人民币1204.360461万元作为追缴上述尚未追缴的郑年胜的受贿所得,再将剩余款项作为郑年胜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其中应属被告人郑年胜的财产部分作为执行没收财产刑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郑年胜表示对判决有异议,但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本报佛山7月26日电

  ????附图片一张,图片说明:图为正在接受法庭宣判的原佛山市名镇功能区管委会主任郑年胜。(欧伟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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