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大江网讯 记者张愉、实习生杨凯越报道: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案)》),将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根据《办法(修订案)》,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在任期内,应当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10人以上乡镇代表联名可质询本级政府
《办法(修订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这些国家机关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再作答复。
直选人大代表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一次
《办法(修订案)》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在任期内,应当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认为自己选出的代表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有权依法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