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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近日,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紧急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8月1日,佛山市交警部门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对此,有市民质疑称,李舒舒见义勇为不应该承担责任、遭受处罚。
道义与法律的冲突,在当下社会中不断上演,并时常引发剧烈争论。遗憾的是,这些争论很多都伴有混淆与误解。而混淆和误解很大程度上又缘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过程中,诸多理念的冲突和不清晰。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法来源于礼教道德,两者既融为一体,道德又高于法。传统社会中,名义上道义始终占据至高的地位,法只是次一等的“治理之术”。进入现代法治社会后,法和道德逐渐分离,法是法,道德是道德。现代社会用合“法”性秩序取代了合“理”性秩序,甚至可以说,合“法”性就是合“理”性。从道义角度看,用“法”取代“理”有很多缺陷,而正视和承认这样的缺陷,正是建立一个更好现实的基础。因为在过去一味追求所谓道义的时代,人们经历了太多不道义的事。于是人们不再过于相信来自内在自觉的道义,转而求助于能够普遍约束的外在法律。
所以,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代表道德的“礼”式微了,“法”成为最重要的手段。当礼和法律分离后,很多问题也变得清晰起来。交警认定李舒舒突然横穿马路,负有一定责任,单从法律和法理上说,实在没什么可讨论的。问题在于一个出于道义的行为,该不该承担法律后果。这是一个棘手又重要的问题。如果不承担责任,自然是在鼓舞道义行为的同时,又承认道义行为的无约束性。从价值意义上,这没错,但现实中,却极为可怕。因为不受约束的“义举”很可能将使法治构建的安全边界崩塌。
人类社会的希望在于道义的伸张和落地,体现道义正是法律的义务。不过如果法律还不能完全体现道义,人们要做的只能是去完善它,而不能逾越它,以道义的名义自行其是。否则就会没有秩序。而没有秩序比不完美的秩序对道义的破坏大得多。因此,我们应寄希望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立法者立善法,司法者公正执法。
具体到李舒舒事件,法院是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最后的公平正义。而交警只是一个技术环节,他只能根据客观情况,依照法律做出判断。其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律上讲仅是证据,并不代表最后结果。法院具有裁量权,最后是否能够体现对道义的伸张,取决于法院的判决。事实上,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法院完全可以判定李舒舒不承担事故责任。公众对交警的认定实在无需过度紧张。
从报道看,李舒舒事件也是分两条线索在发展。一条是她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褒奖,所有医疗费相信也有着落。这是道义线索。另一条是法律线索,目前只到交警认定阶段。对此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警不能越权,否则,法律在道义和社会舆论的名义下,会变得形同虚设。对一个法制还不健全,法律意识不强,法治建设任重道远的社会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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